
前天(5月20日)配资平台网站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披露了一起
未成年人小区玩耍引发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案中两名孩童发生碰撞
其中一名孩童
意外带倒路过老人
致其受伤骨折
事发后伤者将涉事两名孩童
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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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晚上7点多,广东省中山市某小区广场,64岁的黄婆婆正在散步。6岁的小乐和同伴追逐打闹,9岁的小轩和几个孩子也在广场上玩耍。
小乐追逐着同伴小星往小轩的方向跑去,小轩为了与其保持距离向后退了几步。当小星快要被小乐追上时,小星突然向右跑开,小乐径直冲向小轩。小轩慌忙往后又退了两三步,因躲闪不及被小乐撞倒,并带倒了刚好行至此处的黄婆婆。黄婆婆因此受伤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黄婆婆把小乐及其监护人、小轩及其监护人一并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约19万元。
庭审中,黄婆婆认为,小轩如果想躲闪应该是左右躲闪,由背面向后逐渐后退是想与小乐形成互动,不存在躲闪不及的情况,同时两家监护人都没尽到看管责任,应该一起赔。
法官判定:小乐家属全赔!
法院经审理,就本案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1.小乐是这场事故的“源头”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小乐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撞倒小轩后,致使小轩带倒正在小区内正常散步的黄婆婆,黄婆婆受伤的结果,与小乐的过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事发时小乐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举证证实其已尽到监护责任,故小乐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小轩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现有证据反映小轩未参与追逐,其面对小乐冲撞选择后退避让的行为,属于符合年龄的正常本能反应。对于仅有9岁的小轩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宜过于苛责。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轩在涉案事故中并无过错,其与其监护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黄婆婆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3.3万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小乐一方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对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不正确。中山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送达程序合法,实体处理亦无不当,故于2025年12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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