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门在外 福州期货配资
仙女一直秉持一个原则
坚决不坐黑车
不管拉客人员说得多天花乱坠
什么这里打不到车
他的车费更便宜
都不要听!都是话术!
前段时间
有一名外地游客
在深圳湾口岸遭“黑车”司机“甩客”
车费付了,司机跑了
人生地不熟的
还好最后有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
帮她讨回了公道!
付钱后被司机“甩”在口岸?
执法人员48小时速解诉求
12月1日,一位省外游客杨女士向12345投诉称——
其于11月30日夜间,在深圳湾口岸乘坐一辆粤Z号牌港籍车辆,计划前往香港,已通过线上提前支付车费800元。
万万没想到的是,当该车司机将杨女士送至深圳湾口岸安检处后,居然撇下杨女士直接驾车离去,导致杨女士行程受阻,权益受损。
对此,执法支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杨女士取得电话联系,耐心核实事件细节。
为快速锁定违法主体,执法支队立即启动跨部门联动机制,与公安部门开展协作。12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信息,成功联系到涉事司机赵某。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和证据材料,赵某承认了其收取费用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赵某进行了严肃的释法说理,告知其非法营运行为不仅扰乱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最终,赵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通过线上将800元车费退还给了杨女士。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司机赵某涉嫌实施了使用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待进一步补充调查,依法立案处罚。
好久没给大家普法了
今日份的「小仙女课堂」开课咯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营运服务的,对经营者处每车三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巡游车采用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外观,设置巡游车标志灯、计程计价设备、营运状态标识等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营运设施和营运标识的,处三万元罚款。
远在省外的杨女士
得知诉求圆满解决后
对执法支队48小时内
快速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效率赞不绝口
特意定制锦旗邮寄至大队
她用真挚的方式表达了
对深圳交通执法部门
严格执法、为民服务的认可与感谢
虽然事情圆满解决
车费被追回
但杨女士的行程还是受到了影响
因此,仙女必须提醒大家
出门要乘坐正规交通工具
不要坐黑车!!!
不要坐黑车!!
不要坐黑车!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若乘车时发现非法营运线索
请拨打☎️ 12328 投诉举报
来源|深圳交通、深圳交通运输执法
编辑 王圳妹 | 校对 李宇 | 审核 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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